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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苹果百加手机外观设计纠纷:苹果如何走出目前“僵局”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4996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日前,因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复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 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事源于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利公司”)以苹果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审理,在口头审理后,作出了京知执字(2016)854-1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为:苹果公司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笔者出于职业敏感,扒了一下涉案的外观专利所对应的佰利公司的产品手机和专利。该100C手机为100+V6 与爱奇艺联合推出的定制机。早在2014年6月11日就获得了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的进网证号。



而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申请日是2014年1月13日,授权日是2014年7月9日。



而苹果公司iPhone 6推出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同日,苹果在中国申请了201430421494.1名为“电子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


从以上信息来看,佰利公司在工信部进行备案的产品外观,与其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并无二致。而佰利公司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日期早于苹果公司iPhone 6在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和上市日半年左右。我们可以合理推测,除非佰利提前获得苹果公司泄露的产品图纸,否则应该不存在抄袭苹果公司iPhone 6产品的可能性。

那么,这家佰利公司有何来头?

笔者检索工商公示信息可见,该公司的投资人信息一栏显示为“深圳百分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阅“深圳百分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信息可见: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是其投资人,投资金额是210万元。

以上信息并不说明百度公司一定参与了本次佰利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侵权纠纷,但起码表明本次外观侵权纠纷,可能并不如想象中的简单。

其实,早就在2014年11月,苹果公司与佰利公司关于iPhone 6和iPhone 6 Plus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一事已在互联网上爆发热议。当时,新浪微博@百加手机设计师发布了一篇措辞严厉的超长微博,痛批iPhone6抄袭百加手机设计。该设计师称,iPhone6的机身至少有7处与百加手机完全一致的设计:

1、机身的厚度分割比例和侧面弧度;

2、手机外形四周导圆角为近似R角;

3、机身侧面同样是电池盖全包裹曲线;

4、后置摄像头的造型和位置相似;

5、侧键和SIM卡卡槽同样是跑道圆设计;

6、同有摄像头闪光灯装饰件;表面效果都是铝片氧化CD纹工艺处理;

7、侧面透视图高度相似。


2014年12月1日,佰利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该公司在iPhone 6发布前,曾向苹果公司发出邮件,提醒他们iPhone 6的设计可能侵犯了他们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201430009113.9),希望“在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对方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善意沟通洽商”,但未果。


外观专利申请在先,苹果产品上市在后,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佰利公司想到了行政救济。

佰利公司于2014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行政处理,其间,苹果公司于2015年03月30日对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009113.9向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提起了无效请求。

无效程序中,苹果公司一共列举了32份证据,其中28份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文件,用于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苹果公司还提交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两份针对手机外观设计的调查报告,用于证明该外观不应授予专利权。

佰利公司也提交了7篇现有技术的专利文件作为反证,用于说明其外观设计并非惯常设计。

复审委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第27878号决定,维持了专利权有效。决定中认定如下:

1、对于苹果公司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中立性,合议组不予采纳。

2、对于苹果公司提供的两份《某手机外观设计认知情况调查报告》,合议组认为:首先,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者不是同样的含义,需要具有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判断主体的相应知识和能力,对手机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状况具有较深的了解;其次,从判断客体来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考虑形状、图案和色彩产生的整体视觉效果,应具备相应的读图能力。综上,两份调查报告不具有当然充分的说服力和参考价值,合议组不予采纳。

3、合议组认为根据涉案专利各视图公开的内容,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概括如下:

(1)显示区域到侧边框的左右等宽的对称窄边框设计;

(2)屏幕浮于基体的设计;

(3)正面到背面的过渡设计,在上下左右四个方位上均为“低-高-低”趋势的外鼓圆弧曲面设计,背面为平直面,与侧面之间圆滑过渡没有相交线,且背面和侧面为一体成型;

(4)圆润双曲面四角设计;

(5)机体造型薄厚程度,由上述特征(3)、(4)来体现;

(6)条形按键、听筒、触控按键、卡槽、接口槽、耳机插孔以及摄像头和闪光灯等功能性部件。

复审委的该决定还被评选为2015年度专利复审委员会重大案件。合议组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站位,以现有设计状况作为客观参照系,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原则,全面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在此基础上,基于对现有设计状况、设计空间、创新性设计特征等因素的分析,综合考虑各个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最终得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苹果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已于2016年3月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针对复审委员会无效决定不服的行政案件。苹果公司提出,对比设计中已经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手机正面到背面“低-高-低”趋势的外鼓圆弧侧面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手机正面到背面的外鼓圆弧设计属于惯常设计;被诉决定关于涉案专利中“屏幕浮于基体上方”的认定脱离了涉案专利图片的记载范围,违背了基本的事实。并且涉案专利中该位置所显示的设计特征实质上已经被对比设计所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但基于复审委这份无效决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2016年5月10日作出了对苹果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如果这份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北京市场上的苹果iPhone 6及iPhone 6 Plus将可能遭遇下架的命运。于是我们看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苹果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基于目前的形势,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两大行政机构都作出了对苹果不利的决定,行政程序走到了尽头,这一次苹果公司仿佛陷入了僵局。目前,苹果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针对专利复审委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不过,知识产权律师提醒,苹果公司还可以另辟蹊径:由于佰利公司曾向苹果公司发送过律师函的前提下,而没有向苹果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苹果公司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来寻求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定。


参考新闻: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苹果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纠纷案件

(来源:知产北京)http://dwz.cn/3BiGKQ

2、国知局复审委2015年度重大案件之“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http://www.sipo-reexam.gov.cn/ztzl/zdaj/2015/11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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