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旦夕祸福。一起意外交通事故,曝光了苏北一家人30年间的情感纠葛。在这次意外交通事故中,与戴珍珍同居生活了20多年的“丈夫”赵家豪死亡。那么,戴珍珍及其与赵家豪所生之子赵永能分得这笔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吗?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1、为要男孩 借腹生子
1984年,30岁刚出头的赵家豪跟师傅学了门手艺,便在镇上的家门口开了家电器维修店。由于能说会道,加之维修技术好,赵家豪生意做得很顺水,渐渐腰包鼓了起来。
据当年跟赵家豪学徒的村民曹威亚回忆,赵家豪平时为人大方,常带着自己到镇上的一家饭店吃饭。也就是这个时候,赵家豪认识了在饭店打工的戴珍珍,并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
“起初,戴珍珍并不知道赵家豪已结婚成家,还有三个女儿。” 曹威亚说,没多长时间戴珍珍就怀孕了。一个黄花大姑娘未婚先孕,这在当时农村来说是件见不得人的丑事。因为怀上了孩子,戴珍珍一再请求赵家豪明媒正娶她。对此,赵家豪总是推三阻四,在戴珍珍的一再追问下,赵家豪终于说出了实情。
当时农村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赵家豪知道,三个女儿已是超计划生育,并且自己老婆已做了绝育手术,但他不甘心,坚持抱着要生一个儿子的念头,于是做出了移花接木、借腹生子的荒唐事情。
“我妹妹就是个实足傻子,赵家豪让她做什么她就做什么!”提起往事,戴珍珍的姐姐义愤填膺,认为妹妹今天的惨境,都是当年赵家豪给害的。
戴珍珍的姐姐说,妹妹怀孕后,赵家豪找医生检查出妹妹怀的是男孩。为了掩人耳目又顾全面子,让妹妹把孩子生下来,赵家豪为妹妹找来了一个一直未娶到老婆脑子不是很好的“老实男人”,还为他们办了结婚酒席。1985年5月,戴珍珍在嫁到“老实男人”家后,只有6个多月便生下了一个男孩,取名赵永。
对于这段日子,戴珍珍说,在她与“老实男人”共同生活期间,赵家豪暗地里一直保持与她来往,并多方接济她们娘俩,而她也听信了赵家豪将来一定会照顾她和儿子的承诺。
虽然“老实男人”脑子不是很好,但他的家人脑子没坏,通过孩子的出生月份,还是知道了赵永不是戴珍珍与“老实男人”所生。这段婚姻维持不到5年,戴珍珍还是被“老实男人”及其家人扫地出门了。娘俩只好在外租房而居,忍辱负重地生活着。
纸终包不住火。赵家豪的妻子黄娟益在左邻右舍窃窃私语里有所耳闻,夫妻俩常年为此吵架,但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黄娟益也就在猜疑中过了一年又一年。
2发妻去世 孽缘曝光
一晃10年过去了。时间到了1995年的3月,赵家豪的妻子黄娟益因患癌症去世。这时,赵家豪的三个女儿都还没有长大成人,小女儿才12岁。为了照顾孩子,也为了给戴珍珍一个名分,赵家豪也算是有了机会,将戴珍珍娘俩接回了家,组成了新的家庭。
在与赵家豪认识11年后,戴珍珍终于如愿“嫁”到了赵家。由于黄娟益去世还不到3个月,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喜事不易大操大办,只邀请了双方至亲和左邻右舍村民到场,简单的办了几桌酒席,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对于一名农村妇女、尤其是经历挫折的戴珍珍来说,有个好的归属也就心满意足了。她当时想,只要办了酒席,他们的婚姻关系就被大家知道认可了,面子上丑点不算啥,拿不拿结婚证她并未觉得有多重要,再说眼下像她这样大岁数结婚没拿结婚证的人农村还多得是。
然而,正因为没拿结婚证,她的尴尬身份,为日后这场官司埋下了隐患。
和赵家豪一家共同生活的时间里,戴珍珍相夫教子,不仅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也尽到了做母亲的义务,甚至连女儿们出嫁后坐月子,也是由她过去帮助侍候的。
戴珍珍回忆说,当时赵家豪的二女儿和三女儿还小,对她很是依恋。年岁稍大些的大女儿虽然对戴珍珍心有不满和排斥,但忌惮父亲的严厉就没有做什么出格的事,日子过得倒还算相安无事。
在戴珍珍与赵家豪居住过的镇上,周边共同生活的邻居们都认为戴珍珍为人还是很不错的,平日里忙里忙外照顾着家人。邻居李梅花说,戴珍珍不仅照顾着赵家豪一家人的日常生活,更是将女儿们视如己出。邻居王冠玉说,三个女儿在戴珍珍的照顾下成长起来,还相继为她们操办婚事。如今三个女儿都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大女儿三女儿在县城里买了商品房,有着稳定的收入,二女儿与丈夫也在外地过着不错的小日子。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戴珍珍一家看似平静的生活。2015年1月2日,赵家豪在去县城办事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家豪与对方相撞车辆负同等责任。
赵家豪这一死,赵家三姐妹对戴珍珍娘俩30年来的积怨一下子爆发出来,在举办丧事的那几天,便把戴珍珍“请”出了赵家大门,并不许戴珍珍娘俩参与赵家豪善后事宜和事故赔偿问题的处理。
与赵家豪生活了20多年的戴珍珍欲哭无泪,在万般无奈之下,经人提醒,戴珍珍将赵有琴三姐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她及儿子赵永获得赵家豪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5年1月,金湖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于3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没多久,原、被告双方便开始唇枪舌剑发生激烈争吵,承办法官不得不再三敲响法槌,予以提醒和阻止。
被告赵家女儿通过律师向法庭提出,戴珍珍与赵永不应该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配权,其原因有三:第一,戴珍珍是不道德的“第三者”,插足他们的家庭,不仅给母亲带来肉体上的痛苦,更带来精神上的折磨,使母亲长期积怨成疾。母亲患病去世,戴珍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戴珍珍虽然与父亲一起生活20多年,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戴珍珍不是法定受益者。第三,父亲与戴珍珍1995年才在一起生活的,而戴珍珍的儿子赵永却是1985年出生的,这中间隔了整整十年的时间,并且在这期间戴珍珍还嫁了人,无法断定赵永与父亲有血缘关系。
面对被告赵家女儿如此之说,原告席上的戴珍珍嚎啕痛哭,她万万没想到她们这样无情无义,丝毫不念养育之情。
回想往事,她向法庭、也向在场所有的人哭诉起来,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和赵家豪好上的,自己也是个受害者。她从没有与黄娟益见过一次面,更没有涉足其家庭任何事情。对赵家豪和腹中的胎儿,她含辱嫁给他人,受尽了歧视。对三姐妹,她视如己出含辛茹苦,几乎把心都操碎了,没有功劳也该有苦劳吧。她与赵家豪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这是镇上人都能看到的,难道二十多年还抵不上一张结婚证管用……法庭上,戴珍珍越说越激动,越讲越悲伤,越想越懊悔,鼻涕眼泪一大把。
基于案件疑点较多、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承办法官决定休庭。就这样,第一次庭审无果而终。
3、两次鉴定 确认亲子
基于案情的需要,2015年4月,金湖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6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前,合议庭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反复分析研究,认为如果单就事故赔偿问题,交警部门有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有保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很容易计算出来。但问题是原、被告中哪些人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据承办法官张艳勇向记者介绍,经讨论,合议庭达成共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案件一分为二,先就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人的主体身份进行审理确认;而后再择日开庭对赔偿以及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进行审理。
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主体确认,是6月29日开庭审理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共同共有。从被告赵家三姐妹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赵家三姐妹以及死者赵家豪母亲杨某(赵父已去世多年)四人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主体可以确认。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戴珍珍和她的儿子赵永身上。
其一,赵永与死者赵家豪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对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是原告向金湖县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经法院主持,双方摇号确定淮安市的一家医院作为鉴定机构,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赵家豪、戴珍珍为赵永的生物学父母”。
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该院主持下,双方再次摇号确定南京市的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经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遗传疾病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赵家豪是赵永的生物学父亲”。
对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原、被告均予以认可。由此确认赵家豪与赵永存在父子血缘关系,有权获得死者赵家豪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
其二,戴珍珍与死者赵家豪是否为法定配偶?鉴于戴珍珍与赵家豪一起共同生活20年,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领取结婚证这一事实情况,戴珍珍与死者赵家豪的婚姻关系,到底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要弄清这个问题,合议庭一致认为,有一个时间节点很关键,这就是1994年2月1日。
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婚姻关系实质要件的,可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从1994年2月1日以后废止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规定,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论处,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经庭审已查明,赵家豪的结发妻子黄娟益病死于1995年3月31日,而戴珍珍是在黄娟益去世后才来到赵家与赵家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婚姻法规定的1994年2月1日时间节点相差整整一年多时间。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戴珍珍与赵家豪生前共同生活期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戴珍珍并非赵家豪法定配偶,其无权获得赵家豪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份额。驳回原告戴珍珍的诉讼请求。
4、 如梦初醒 当庭服判
此时,戴珍珍才如梦初醒,她当场表示服判,但十分悔恨自己不知法不懂法,没有与赵家豪领取结婚证,导致今天的悲哀。然而,法不容情,被告方也很有感触,认为法官依法办案、靠证据作出了这样的裁判。
庭审结束后,在法官准备再作释法时,就连戴珍珍也表示不需要了,她说自己已很清楚了,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
不过,承办法官张艳勇还是正式告诉原、被告说,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产生于受害人死亡后,是基于以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及精神上赔偿和抚慰,不属于遗产范畴。对于戴珍珍与死者赵家豪生前共同生活20余年所产生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戴珍珍享有合法继承权。戴珍珍如有必要可以向法院另行主张,戴珍珍听此感激地朝法官点了点头。
案件审理进行到现在,判决确认了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人的主体身份;那么,下一个案件就得开庭审理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了。
在确认死者赵家豪的母亲杨某、赵家三姐妹以及赵永五人享有死者赵家豪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分配后,法院于2015年9月,就事故赔偿以及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作最后的开庭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肇事车辆虽为王某驾驶,但登记车主是陈某,陈某负有连带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限内。
同时还查明,被告之一肇事司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与赵家三姐妹已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78000元,约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且款已付清。该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未有法定事由撤销,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本案诉讼请求中未予主张,故本案不予理涉。对该笔赔偿款项如何分割问题,五原告可协商处理,也可另案主张。本案只就其他事故责任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审理。
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质证论证以及被告保险公司等赔偿责任划分等程序,最终判决由被告方赔偿五原告377441.59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12677.04元,归认死者赵家豪的母亲杨某所有;操办丧事花费由五原告各承担五分之一,因赵永当时未参与操办丧事,其应承担部分应从所得份额中扣除。余额部分五原告各分得其中的五分之一。赵永实得各项赔偿68608.91元,其余308832.68元归赵家三姐妹及死者赵家豪的母亲杨某所有,法院驳回了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1月下旬,记者在采访发稿前获悉,在金湖县法院判决后,涉案的所有赔偿款项已经交付,原、被告在规定时间内也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一笔死亡赔偿金引发的情感纠葛终于偃旗息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